沪交研〔2017〕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奖学金在吸引优质生源、激励在校学生积极向学上发挥正面导向作用,规范国际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参照《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研究生奖学金年度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效果。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我校国际研究生奖学金年度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每年4至5月份组织审核。
第二章 年度审核对象
第四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资助的国际研究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审核;将于当年夏季学期毕业的受资助国际研究生可不参与年度审核。
第五条 前一学年年度审核中评审结论为“暂停”的国际研究生也可申请参加年度审核,评审合格的可恢复奖学金资助;评审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奖学金资助。
第三章 年度审核流程
第六条 奖学金的年度审核,由学生自评、导师评价、院(系)评审、学校评定四个环节构成。
第七条 学生自评
由学生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提交奖学金年度审核表,汇报自己在一学年来的课程学习情况、学术发展情况、科研工作进展、社会实践及奖惩情况等。
第八条 导师评价
获奖学金资助学生的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完成针对所指导学生的奖学金年审意见填写。
第九条 院(系)评审
(一)评审组织
各院(系)成立奖学金年度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际研究生奖学金的年度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奖学金年度审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学金年度审核方案;根据方案完成本单位国际研究生的奖学金年度审核工作;基于奖学金年度审核小组的评审,由小组负责人签署详细的推荐意见,给出提档、维持、降档、暂停、取消或恢复奖学金的建议,并根据学校要求及时将院(系)评审意见报送研究生院。
(二)评审标准
院(系)奖学金年度评审时,应客观、全面考察受资助学生的道德表现、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科研进展等因素。
(三)评审流程
各院(系)应组织受资助国际研究生的评审答辩工作。评审小组由三至五名副高级职称或职务以上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参考学生自述、导师评价意见,给出评审意见与建议。
(四)评审意见上报
院(系)完成奖学金年度审核后,由评审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字、院(系)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研究生院。
第十条 学校评定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国际研究生奖学金的综合评定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召集相关专家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院(系)评审意见,考虑全校奖学金总体资助情况,确定受资助学生的奖学金年度审核结果。
第四章 年度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
国际研究生奖学金年度审核结果共分六种:提档、维持、降档、暂停、取消、恢复。
1.学业科研表现优异,在院(系)推荐、学校审定结果为“提档”、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所享受奖学金可提高一个等级。
2.学业科研表现较好,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结果为“维持”的,可继续享受原有奖学金等级。
3.学业科研表现欠佳,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结果为“降档”的,所享受奖学金降低一个等级。
4.学业科研表现较差,或有其他不良表现者,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结果为“暂停”的,暂停其奖学金资格。
5.学业科研表现不合格,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行为者,或有其他不良表现并造成不良影响,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结果为“取消”,则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及其它奖学金申请资格。
6.前一年度审核结论为“暂停”的,经评审确认学业科研表现优异或合格,院(系)推荐、学校审定通过的,可以恢复享受原有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年度审核结果公示
奖学金年度审核结果将公示在研究生院网站上(http://www.gs.sjtu.edu.cn),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学金年度审核结果为“暂停”或“取消”的,将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月即6月份起开始执行;审核结论为“升档”“降档”“恢复”的,将于下一学年开学即9月份起开始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国际研究生奖学金资助的最长时限,由新生入学前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批准时限以及入学后奖学金年度审核确认时限确定,不得超过学生实际就读时限。
第十五条 对未能在预定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的国际研究生,在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的同时,可提交奖学金延期申请,具体时间节点及延长时长规定与我校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延期毕业申请的规定相一致,且不可超过延期毕业的申请时长。
第十六条 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研究生,延长奖学金申请如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则延期期间的资助标准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额度执行;奖学金中原由学院配套的生活津贴、住宿补贴部分不再给予配套。
第十七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以及获其他各类学院奖学金资助的国际研究生,可申请由学院提供后续资助,经研究生院组织评审通过后,学校资助标准不超过现行最低档国际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额度,学生生活津贴和住宿补贴由学生与导师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申请休学的,暂停奖学金发放;复学后尚在资助期限内的继续发放。
第十九条 国际博士研究生经培养环节分流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的,其奖学金转为国际硕士研究生的相应标准执行,并于完成培养类型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读国际研究生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处于行政处罚的,或违反校纪校规而受纪律处分的,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依照《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