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亲费报销
探望次数仍保持未婚探父母及已婚探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探父母四年报销一次。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本校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指进校未满1年;或全职博后进站未满1年)。 可报销范围及标准调整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报销标准计算。(若实际机票费用比直线车、船费用低,则按实际机票费用报销。)
请注意:车票日期一年内的有效。车票遗失不予报销。
办理流程:
①本人填写表格并找相关负责人签字、盖院章:
②将以上2份表格以及车票(报销一次,最多是一个来回的车票),交学院财务办审核(A1019财务办)
③财务办审核通过→财务办通知本人网上预约
④本人将附件2-《探亲费报销审批表》、车票、预约单送学校财务计划处报销 (附件1由学院财务办留存)
二、幼儿托费报销
报销标准提高至 150 元/月,票据金额小于 150 元/月的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票据遗失不予报销。
办理流程:
②将以上1份附件以及发票(申请前一年内的有效),交学院财务办审核(A1019财务办)
③财务办审核通过→财务办通知本人网上预约
④本人将发票、预约单送财务计划处报销 (附件1由学院财务办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