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修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应体现坚定的政治方向、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良好的工作态度、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专业发展起到引导与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 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本院教师独立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授课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需认定任课资格的对象为:
1. 新入职本校即将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2. 经学院综合评价认为需要重新认定其任课资格的教师。
第五条 任课资格认定程序为:
1. 参加学校人力资源处和学校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入职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附件8)。
2. 参加学校教学发展中心或学院教学发展分中心“育人舫”教学培训讲座不少于3次。
3. 担任不少于一学期的课程助教。填写《be365体育平台任课教师担任助教申请表》(附件3)提交至学院本科或研究生教务办,期间需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与学生互动、针对课堂教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需填写《be365体育平台任课教师担任助教工作总结表》(附件4)提交至学院本科或研究生教务办。所申请担任助教的课程建议与今后拟开课程保持一致为宜。
4. 成功完成试讲。教师本人在开学第一周向学院教务办提出试讲申请,确定即将担任的课程并提交5个20分钟的教学节段设计及上课PPT, 随机试讲1个教学节段(20分钟)的教学内容(试讲前1小时由试讲评定委员会在备选的5个教学节段中抽选)。试讲内容还需包括本门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课程设计理念、课程教学目标、前序先修课程等内容。涉及实践类课程的试讲,可以根据教学实际开展情况组织试讲评定环节,如讲授课程设计理念、介绍授课组织方式等,必要时可以至实验室等现场进行试讲评定。学院组建试讲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填写《学院课程试讲评定表》(附件2)交学院教务办备案。试讲评定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由教学发展分中心主任担任试讲组组长,教学副院长、相关学科系主任、教学副系主任、学院教学督导及部分骨干教师为成员。通过评定的教师填写《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审核表》(附件1)后提交给学院教务办。试讲评定一般在每学期第六周前后完成。
5. 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录入任课教师数据库,并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的变更
第六条 每学期初教务处将上学期学生评教明显较差或经督导、专家、校(院)领导听课评定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名单及其所授课程汇总至院(系)。对于连续两年同一门课程学生评教分数全校排名位于后5%或D档评价的教师,或同一门课程在学生评教中连续两次获得后5%或D档评价的教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需要重新认定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报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办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对于同一门课学生评教连续两次评教分数位于全校后10%,但尚未达到需重新认定任课资格的教师,由教务办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需要参加不少于3次教学发展中心或者学院教学发展分中心组织的教学培训或教学研讨活动,听课不少于5门次,并提交《be365体育平台任课教师听课分析表》(附件6)。
第七条 对于需重新认定任课资格的教师,其任课资格认定程序为:
1.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be365体育平台教师任课资格重新认定申请表》(附件5)后提交学院教务办。
2.学院设立不少于5人的评定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学院教学发展分中心主任、各学科系主任、教学副系主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督导及部分教师为成员。评定委员会通过听课、教师试讲等形式对教师教学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继续任课”和“暂停任课”两种。综合评价建议在该教师下一个任课周期开始之前,即每学期的第六周前后完成。
3.学院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综合评价结果并将“暂停任课”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或约谈教师本人。对“暂停任课”的教师,在其下一个任课周期不予排课。学院评定委员会应细致分析导致“暂停任课”教师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于连续三年同一门课程学生评教分数位于全校排名后5%或连续三次获得D档;或近三年来在学生评教中有累计三次及以上评教分数(不限于同一门课)位于全校排名后5%或连续三次获得D档,可不经第七条所列的综合评价,直接认定该教师“暂停任课”。
第九条 对于获得“继续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在资格认定的当学期参加至少三次学校或学院教学发展中心的教学交流活动,听课学习至少五次,并在当学期末填写和提交《be365体育平台任课教师听课分析表》(附件6)。
第十条“暂停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第五条中所述的程序(除去5.1)在暂停任课一学期后重新认定“任课资格”,通过后恢复“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累计三次被作“暂停任课”处理的教师,教务处将永久取消其“任课资格”,并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本科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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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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