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上海市教委部署,2014年秋季上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我校是受委托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单位,负责对本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受聘教师岗位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户籍在上海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申请需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取得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的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免);
6、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免)。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申请认定所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打印件,需有照片及本人签字;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学院党委(总支)签字盖章);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学校保卫处出具;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非上海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上海市人才引进A类居住证及居住证有效期证明,或提供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有效上海市居住证;
港澳居民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人提供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上海市人才引进B类居住证及居住证有效期证明,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上海市居住证;
5、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复印件;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复印件;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复印件,另需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或服役转业证明的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复印件;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复印件;
6、《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免);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免);
8、学院新教师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2006年9月1日之前进校人员免);
9、聘用合同复印件;
10、已有上课经历的新进教师,担任本科生教学的需提供任课教师小课表,并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担任研究生教学的下载本通知附件的教学任务书,填写后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小课表或教学任务书的时间须为2013、2014年,任教学科须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学科相一致。
以上材料除3及9外,均需打印在A4纸上。学校认定通过后,向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提请认定核准。必要时,学校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四、日程安排
1、7月20日前 下发通知;
2、7月31日前 各学院将本年度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汇总表报至人力资源处人才发展与培训中心;
3、7月20日-8月31日 申请人至枣阳路108号拍照,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附件;
4、9月1日-9月10日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打印思想品德鉴定表与体格检查表;
5、9月30日前 自行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并将所有认定所需书面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6、10月15日前 各学院提交所有本年度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书面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7、10月25日前 认定结果报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批。
联系人:叶锦楣
联系电话:34206704
电子邮箱:jmye@sjtu.edu.cn
特此通知。
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